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2〕25号),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2〕25号),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创新户籍管理工作,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协调发展。

  (二)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的意愿,尊重农牧民进城和留乡的自主选择,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三)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四)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充分考虑地区间发展差异和城镇综合承载力,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五)综合配套,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集聚能力,健全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确保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重点解决一批已进城就业定居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成建制转化一批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居民,有序转移一批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努力实现4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

  四、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同时,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农牧、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已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依据自愿原则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公安机关注销蓝印户口;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二)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居住在我省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我省户籍在省内跨县(市)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五、调整迁移政策

  (一)进一步放开西宁市落户限制。凡在西宁市区内有合法房产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或者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凡在西宁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海西州要根据流动人口比例较高的实际,结合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以小城镇建设、农场改革为切入点,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分步推进诺木洪等地改革先行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合理有序地解决好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落户问题。

  (三)全面放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在我省就业创业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创业,其人事关系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全面放宽引进人才落户限制。凡依法与用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的技能型人员,以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原有权益保障处置机制。

  1土地(草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牧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对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的“三权”,必须依法依规予以维护。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牧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的土地(草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保护农牧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总结推广西宁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经验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探索建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确认制度。

  3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土地(草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承包地、山林地退出与社会保障和就业岗位挂钩等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进城的政策。转户农牧民在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草地、林地)交回村(牧)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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