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天津本市户籍人员异地申办出入境证件须知

1、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的: 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定居签注除外)。

1、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的:

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定居签注除外)。

申请材料: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原件。如居住证持有人未满16周岁,则须提交户口本、一方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在该监护人陪同下办理。

2、无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的:

(1)属于在我市就业连续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定居签注除外)。

申请材料: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县分中心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并加盖公章,以及申请当月前连续一年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

(2)在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定居签注除外)。

申请材料: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所在学校开具的加盖公章的学生“在学证明”。

(3)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在我局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申请材料:非本市户籍配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和其本市户籍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

未满16周岁的子女申请须提交本人户口本、本市户籍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与本市户籍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3、注意事项:

(1)换发出入境证件的,要提供本人持有的在有效期内的出入境证件原件

(2)办理商务、探亲、逗留等签注类型的还须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见本市相关出入境证件申请须知)

(3)非本市户籍人员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人员范围不包括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4)天津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代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并在30日内制作签发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对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受理窗口与联系电话:

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服务大厅:河北区寿安街19号(周一至周五)

滨海新区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与集华道交口光耀东方广场辅楼B座(周一至周六)

咨询电话   400-100-5643    监督电话   400-100-5643

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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