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 2016 ( 6号) ),做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工作,确保已积分的居住证积分持有者顺利落户天津,市公安局将于2016年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 2016 ( 6) ),做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工作,确保已积分的居住证积分持有者顺利落户天津,市公安局将于2016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的受理、审批、落户手续办理等。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优化了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政策和工作流程。

1 .调整了居住证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办理资料。 增加了京、冀居民证更换本市居住证后,需要申请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的京、冀居民证规定。 取消提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2 .居住证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删除了申请人子女随迁定居、按需提供资料的内容。

3 .缩短处理期限。 公安机关审查发放的《户口迁入许可证》工作期限由4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4 .明确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申请人的落户时限要求。 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公安机关核发的《迁入许可证》后40日内向户籍地公安机关迁出户籍。 户口迁移后30日内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5 .优化关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处理的规定。 规定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取消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资格,不予落户。 落户的,本人和本人落户后,按子女投靠父母、配偶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注销在我市落户人员的户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实施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1231日废止。

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公安服务窗口,负责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的受理、审核及监督检查等。 公安服务窗口通过互联网受理居住证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除滨海新区外的其他15个区的居住证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申请,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滨海新区居住证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申请。 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簿的发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