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积分落户社保补缴 同时在两个城市交社保影响天津落户吗?

申请积分落户目的本身就不单纯,花钱挂靠个社保单位,更别说在天津的社保单位实际就业了。

从2014年天津积分落户政策推出至今,本人在市行政许可中心参与了多期申报工作,经验还算比较丰富的。

对于下半年核查申报期间异地社保的问题,并不是空穴来风。因为在今年上半年申报结束后,就对当期600人进行了异地社保抽查,而抽查结果并没有对外界公布。

本期在公安窗口提交《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公安预审表》后,工作人员会要求申请人填写《积分落户人员民警调查表》(现场发放,天津居住证积分专栏没有该表格)。

对于异地社保的问题,本人专门这一情况进行了咨询,公安窗口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虽然现在社保没有全国联网天津积分落户社保补缴,但在内部系统想查申请人是否有异地社保是很容易的,而且要求申请天津积分落户期间只能有一份社保,不允许重复(包括职工社保,个人缴纳两险),在老家只缴了个医疗保险的话没关系,虽然该说法暂时没有政策在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但我相信官方很快会有相关内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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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看一下《积分落户人员民警调查表》比较重点的几项,填写的内容不多,但反应的信息量还是非常大的:

1、在津工作期间外地是否有社保

2、在津社保时间

3、实际工作单位及实际工作单位地址

1、填“有”?那按公安窗口工作人员的说法,直接取消申请资格。

填“没有”?《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43条第7款,第44条第3款处罚办法在约束着你!

第四十三条 个人或者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四)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五)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

(六)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

(七)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

第四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积分落户:

(一)不具有合法户籍身份的(即:无户籍人员和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人员);

(二)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积分入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2、在津社保时间?

例如申请人在津有2年社保,那么异地社保核查,是对这2年内,是否有异地社保进行核查。同时,如果申请人在津社保时间较短,比如一年,刚刚够申请资格这种,一旦查出异地社保也将取消申请资格。

3、有异地社保的申请人,绝大部分都是冲着天津高考人数少,为孩子获得升学方面的优势申请的,这部分申请人占了很大一部分的申请名额。申请积分落户目的本身就不单纯,花钱挂靠个社保单位,更别说在天津的社保单位实际就业了。如果后期去实际工作单位实地核查的话天津积分落户社保补缴,你敢跟工作人员较真说我就在这工作吗?

至于实际居住地核实,这属于辖区片警的入户调查工作,遇到好说话的片警还是比较好应付的,跟异地社保的问题相比处理难度和成本很低。

写在最后

两地同时缴纳社保申请积分落户,就好比挂靠证书,属于钻政策空子,不但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相关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蒙混过关了,一旦开始严查这些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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