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积分落户分值表 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

《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文件解读我市于2017年10月开始实行积分入户政策(《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武政规〔2017〕2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的通知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

最新武汉购房房贷落户政策汇总: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自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文件解读

积分入户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不符合现行入户政策的情况下天津积分落户分值表,通过积分指标体系获得相应分值,在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后,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我市于2017年10月开始实行积分入户政策(《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武政规〔2017〕23号))。两年累计接收有效申请5688人,取得户籍4486人,入户率79%。积分入户为长期在汉就创业和居住的普通劳动者提供了入户渠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截止今年,积分入户办法两年试行期已满。

11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日前,以武政规〔2019〕28号正式印发。新实行的积分入户办法规定: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75分,即符合入户条件。

申请方式:关注“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或到各区政务中心户籍窗口提交材料。申请时间:即日起至12月20日。

一、出台背景

目前,北京、广州、深圳、南京等特大、超大城市均在实行积分入户政策。今年以来,国家对户籍制度改革和积分入户工作多次提出要求。7月18日,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韩正副总理强调超大城市、特大城市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积分制政策,要着力解决重点群体和普通劳动者的落户。

3月31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印发lt;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gt;的通知》,文件要求“超大特大城市要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天津积分落户分值表,大幅增加落户规模、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8月2日,公安部在京召开关于实施积分入户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工作座谈会,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武汉等14个城市参会,公安部对一些等城市申请门槛较高、自有产权住房赋分太高、设置学历职称等隐性门槛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对我市报送的积分入户政策调整意见给予了肯定。

二、重点内容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结合武汉市两年来的试行实践,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局部修订,形成《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修订后的《办法》延续了原《办法》主要结构及体系,共四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指标体系及分值三个方面。

1、基本条件:申请人需同时满足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四个基本条件方可提交申请。

2、办理流程:2019年申报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20日;2020年申报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申请人可由网络和窗口两种方式提交申请。受理申请后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赋分结果,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达到分数线以上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即可办理入户手续。

3、指标体系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合法稳定住所、社会保险、居住证、年龄、住房公积金、文化程度、技术职称、纳税、入户区域九项;减分指标包括欠税、失信、行政拘留、刑事犯罪四项。申请人总积分为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积分的累计积分。累计积分75分以上的,即符合入户条件。

三、修订内容

1、将入户由“总量控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年度人口调控情况确定入户指标”调整为“累计积分达到75分,即符合入户条件”。2018年9月国务院督察组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专项督查对武汉市的反馈意见要求我市“取消年度落户数量限制”,修订后的《办法》符合这一精神,只需申请人达到分数线即可落户。以一名30岁以下在武汉市生活居住满三年的普通劳动者为例,办理武汉市居住证、缴纳武汉市社保、在武汉市租住等三项指标每项每年积5分,一年积15分,三年可积45分,年龄可积30分。即使没有高学历、没有自有产权房屋,三年积分也可以达到取得武汉市户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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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稳定就业”和“稳定生活”两个基础指标权重,将在武汉市租住、缴纳社保、持有有效居住证三个项目每项积分由每满1年积2分提高至5分,每项最高分值由30分提高至50分。修订后的分值体系总分为295分(不含入户区域引导性加分),合法稳定住所、社会保险、居住证三项基础指标合计150分,占比50.8%,体现了“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占主要比例”的要求。

3、取消高中(中职lt;技校gt;)学历加分指标。目前,国家尚未建立全口径、全国统一的高中及技校学历认证平台,教育、人社部门无权威途径认证非武汉市属高中、技校毕业证真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武汉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决定》(武政规〔2018〕36号)也已明确提出取消积分入户技校学历的认证工作。

4、将技术职称指标由“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工,积30分;中级工,积60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积80分”调整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本市紧缺工种的中级工,取得职称后在武汉就业创业1年以上的,积10分”。现行户籍政策中,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和高级技能职称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落户。另在试行过程中发现,技术职称虚假情形较多,“有职称(证书)无技术”的问题大量存在,影响了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严肃性。要求在取得职称的同时需在汉就业创业1年以上,可以有效杜绝为取得积分而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职称证书的投机行为,真正解决的是在汉实际就业创业的存量人员的入户问题。

5、取消表彰奖励、创新创业、公益服务三个积分指标。从往年申请量来看,表彰奖励、创新创业、公益服务三项指标计分人数极少,分别只占申请总人数的0.6%、0.9%和1.7%。取消以上指标可使积分体系进一步精简,加分项目辐射到更多在汉居住和生活的普通劳动者。

6、进一步优化年龄结构,吸引年轻人入户。年龄指标由“不超过45周岁积20分,45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分”调整为“年龄在18至30周岁的,积30分;年龄在31至40周岁的,积20分;年龄在41至45周岁的,积10分”。

7、增加入户区域指标,引导申请人到新城区落户。申请人在东西湖、武汉开发区(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申请入户的,积10分。

8、增加一票否决情况。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的,取消申请资格。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30日

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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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加强本市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符合现行入户政策的,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积分入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积分入户相关工作。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积分规则,申请人积分累计达到75分,即符合入户条件。最终入户名单由市公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及网上申请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及办理流程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参加积分入户: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 积分入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入户办理阶段。

第八条 2019年积分入户申报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20日;2020年积分入户申报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31日。申请人可通过网络和窗口两种方式提交。网络申请通过“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武汉市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办理;窗口申请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受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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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受理申请后,公安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赋分结果。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拟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积分入户申请受理后,积分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分数不作调整。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对申请受理、审核等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向受理、审核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核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 积分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申请人总积分=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分指标积分的累计积分。

第十三条 加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各项积分不重复计算,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四条 积分入户加分指标及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最高分值50分:

1.申请人或者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5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30分;

3.在本市合法租赁住房或者居住在单位宿舍的,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5分,累计不超过50分;

4.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积15分。

(二)社会保险指标。以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值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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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证指标。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值50分。

(四)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1.年龄在18至30周岁的,积30分;

2.年龄在31至40周岁的,积20分;

3.年龄在41至45周岁的,积10分。

(五)住房公积金指标。以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3分,最高分值30分。

(六)文化程度指标,最高分值30分:

1.大专学历,积10分;

2.本科学历,积20分;获得学士学位的,积30分。

(七)技术职称指标,最高分值10分: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本市紧缺工种的中级工,取得职称后在本市就业创业1年以上的,积10分。

(八)纳税指标,最高分值50分:

1.申请人为本市依法注册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该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到10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2.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到1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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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应纳税额达到2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每享受1年减免税政策积2分,最高积20分;

4.申请人在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积10分;应纳税额达到0.2万元的,积20分,每增加0.2万元加10分,最高积50分。

(九)申请区域指标。申请人在新城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申请入户的,积10分。

第十五条 积分入户减分指标及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欠税。截至申请之日为止,申请人仍欠税的,扣减20分;

(二)失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每条扣减50分;

(三)行政拘留。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四)刑事犯罪。10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为其办理积分入户:

(一)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申请人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的,取消当年积分入户申请资格,并在此后5年内不予受理其积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规定外,均计算至申请积分入户之日。

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指标分数审核及赋分标准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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