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申报指南:天津居住证积分申报注意事项

人社局申报指南:天津居住证积分申报注意事项 一、 居住证积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二十九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
   人社局申报指南:天津居住证积分申报注意事项
    一、 居住证积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二十九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二、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答:《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了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评分加总累计积分,根据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排名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我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3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为基本分。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住房等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就业稳定、居所稳定、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
    第二类是导向分。包括职业(工种)、落户地区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发挥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落户的导向作用。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纳税、婚姻状况、奖项和荣誉称号、工作年限、退役军人等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对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配偶也在本市就业、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拥有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或者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立功,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落户,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
    第四类是负积分。包括守法诚信减分指标。是指对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刑事犯罪的、提供虚假信息、信用不良等情况进行减分。
    三、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积分?
    答: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2022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
    四、申请人如何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应当准备向本单位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申请积分应当登录市居住证积分专栏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和《天津市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情况准备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整理汇总: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六)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七)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生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十一)申请人交件之日前1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五、到人力社保部门窗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到人力社保部门窗口应当提交单位材料和个人材料两部分。
    (一)经办人提供必要的单位材料包括:
    1、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应为手写);
    4、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5、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人个人收人全员全额申报明细截图。
    (二)经办人提供申请人实际情况相对应的个人材料,包括职称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学历证书、奖项和荣誉称号、婚姻情况、退役军人立功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详细说明如下:
    1、职称证书:
    视本人情况提交以下职称证书、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评审或认定方式取得,由省、部级人力资源(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水平证书;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并由国家统一制定合格标准的,对应中级职称;
    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职称的,提供加盖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复印件;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执业资格的,提供加盖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考试资格审核表复印件。
    2、职业技能水平证书:
    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技工学校学历证书:
    申请人是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核查无误的,按照大专学历确定积分。
    4、奖项和荣誉称号:
    提交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的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获得表彰奖励的决定(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5、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提交以下材料:
    (1) 立功(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复印件;
    (3) 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6、婚姻情况:
    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津就业的,且在本市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满一年的,应提供配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哪些奖项和荣誉称号可获得积分?
    答:《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奖项和荣誉称号”规定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二)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待遇;
    (三)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四)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
    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均为参加工作以后取得。
    如申请人同时提供荣誉称号与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则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七、如何确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结点?
    答:法定退休年龄以实际报送材料的时间为准。
    八、如何理解“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积分落户”?
    答:(一)不具有合法户籍身份的(即:无户籍人员和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人员);
    (二)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积分入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以上行为是指申请人在当期办理居住证或积分入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
    九、申报积分的受理时间、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可登录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申请办理,申请材料提交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十、申请人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应当到哪里办理积分申请?
    答: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申报由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所属单位)通过网上注册、登记信息、测评指导分值后,按预约的交件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受理点申报。
    十一、如何确定积分排名先后?
    答:首先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积分进行排名。出现分数相同的,以在本市居住证登记或暂住登记的时间早者为先,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十二、如何确定入户人员?公示期如有异议的,如何申诉?
    答: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积分窗口反映或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逾期不再受理。
    十三、取得落户资格的积分申请人后续应注意什么事项?
    答: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协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十四、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紧缺职业(工种)加分所依据营业执照核准时间的标准?
    答: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紧缺职业(工种)加分,其依据的营业执照所标注的核准日期应符合津人社办发[2017]18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
    十五、受理期最后一日是否可以取消预约或进行二次预约?
    答:受理期最后一日,无法取消预约或进行二次预约。
    十六、《天津市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清单》中第五项“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收件标准?
    答: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应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全屏截图,内容应包含:姓名、证照号码、申报月份、所得期间起、所得期间止、收入额、单位名称、系统名称、代扣代缴项下栏目(详见截图)。请申请单位按标准截图样式提供。
    申报月份应为预约日上一月向前推12个月,例如:申请预约受理的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截图需要体现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
    收件标准截图样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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