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人才引进政策|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天津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滨海新区)全面开发开放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快聚集海外高层次人才到滨海新区创新创业,依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

  天津滨海人才引进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天津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滨海新区)全面开发开放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快聚集海外高层次人才到滨海新区创新创业,依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滨海新区人才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本着突出重点、项目带动、主体引进、市场配置、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滨海新区工作和创业的所有通过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外籍高层次专家学者和赴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

  第二章 引进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重点引进符合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拥有能够推动滨海新区重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推进、关键技术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留学生人才。

  第五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新兴学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滨海新区创办或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曾在国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所带项目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滨海新区重点产业发展;

  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团队。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社科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引进后在新区工作每年一般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拥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中担任管理职务(manager)3年以上,或在国际知名企业中任高级研究员(research scientist Ⅲ)及更高资格;

  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

  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

  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在国外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特殊专长且为滨海新区所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七条 以多种方式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定期组团赴海外集中招聘、依托重大项目和创新创业载体引才、利用信息平台引才、通过驻外机构引才、通过社会中介和日常登记引才等等。

  第三章 项目资助

  第八条 对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资助。对批准引进的创业型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0万元,其中项目资助费200万元,购房补助100万元;对批准引进的创新型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200万元,其中科研资助费100万元,购房补助100万元。对批准引进的高层次留学生人才,给予50万元的项目资助。

  第九条 根据创业项目实际需要,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提供100~500㎡的研发办公场所,并免收三年租金;为入驻留学生创业园的高层次留学生人才提供最高100㎡的创业场所,并免收三年租金。

  第十条 获得国家、天津市科技和产业计划资助的项目,予以50%的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50%的资助;在项目投产初期两年内,根据项目流动资金需求,以贴息、拨付担保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安排100~500万元的专项资金,予以项目融资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果持有单位可从技术转让(入股)所得的净收入(股权)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企业出产的产品与服务,优先列入滨海新区政府采购目录,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

  第四章 其他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落户、住房、签证、配偶安置、子女上学、医疗和社会保险等绿色通道服务。

  根据实际需要,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户籍问题;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提供不少于150㎡的公寓,为高层次留学生人才提供100㎡左右的公寓。

  引进的上述人才配偶一同来津并愿意在滨海新区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或由有关人事部门帮助推荐就业;引进人才有未满18周岁在学子女的,根据实际需要,由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就学,并由专项资金按每名子女每年最高5000元的标准予以学费补贴,每个高级人才子女补贴全部累计不超过5万元。

  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由滨海新区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国内合法身份证件,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义务。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妥善落实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国民待遇与社会基本保障问题。引进人才及其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天津市各类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等,与天津市市民享有相同权利和待遇。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完善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障,为引进的海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制度,实行海外高层次每年免费体检制度并鼓励推行定期休假制度。

  第十五条 支持引进的高层次海外人才参评滨海新区“千人计划”,并积极推荐天津市 “千人计划”和中央“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鼓励项目,入选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资助和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设立“滨海杰出海外人才奖”,每1-2年评选10名左右优秀海外高层次人才,授予“滨海新区杰出人才”称号,外籍人士可同时授予“滨海新区荣誉市民”称号,并给予每人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滨海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由相关部门向新区内重点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包括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园、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并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由引进单位所属城区或功能区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向滨海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对人选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主要包括以下有关材料:

  滨海新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引进人才的企业与引进人才的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提供以上1、3、5款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第二十条 由滨海新区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进的人选和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留学生人才所在城区或功能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考核指标,定期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留学生人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滨海新区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才评价体系,对引入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三条 接受项目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留学生人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合同。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由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负责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滨海新区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引进人选的评估、申报、引进后的特殊政策落实及实施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包括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立工作平台、落实相关政策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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