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

天津东丽区人才引进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人才强区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关于鼓励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结合实际,服务发展,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以企业和项目等用人单位为主体,积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鼓励现有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自主创新创业、现代企业管理、高级技能

  天津东丽区人才引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人才强区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关于鼓励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结合实际,服务发展,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以企业和项目等用人单位为主体,积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鼓励现有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自主创新创业、现代企业管理、高级技能应用,着力构筑人才集聚高地,天津东丽区人才引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是指座落我区,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我区纳税的各类新老企业,重点是:

  (一)航空航天、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

  (二)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部件、电子信息等优势支柱产业领域的企业。

  (三)国际贸易、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科技信息服务、物联网、文化创意等高端服务业领域的企业。

  第五条 适用本办法的项目是指座落我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重点是被列入市、区级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重点引进和鼓励五类高层次人才:

  (一)高层次领军人才。包括:到我区创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评定为国家和天津市“千人计划”人员,天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

  (二)高层次自主创新创业人才。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无知识产权争议及经济纠纷,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我区创办企业、领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三)高级管理人才。在我区企业和项目中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1年以上,具有先进的战略理念和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经济政策,掌握市场法律法规,熟练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及经验,年薪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管理人才。其所在企业应是年税收区留成部分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所承担的项目应是被列入市、区级的重大项目。

  (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科技型企业和项目中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1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以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天津市“131”创新人才层次人员等专业技术人才。

  (五)高技能人才。在我区科技型企业和项目中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1年以上,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以及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的技能人才。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设立东丽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3500万元,由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到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对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评审认定后,自立项之日起,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给予用人单位100-500 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

  (二)给予人才提供一套100-200平米的人才公寓,五年内免租金。五年后,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和人才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未来发展前景进行评估,人才公寓所有权可奖励给人才本人。

  (三)对经我区引进并申报评定为国家和我市“千人计划”人员及我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将按照其获得国家或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的1:2比例给予匹配。

  (四)每年参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70%的比例给予高层次人才奖励。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自主创新创业人才,通过对其科技项目综合评审认定后,自立项之日起,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高层次自主创业人才,给予其所创办企业50-1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两年内免租金。

  (二)高层次自主创新人才,给予引进人才的企业和项目20-60万元扶持资金,给予人才本人10-40万元人才安家费,提供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一年内免租金。

  第十条 现有和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参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70%的比例给予高层次人才奖励,每年评审认定一次,认定后享受当年奖励。

  (二)对于当年税收区留成部分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税收区留成部分超过基数(上一年或上次受奖励年度税收区留成部分)增量部分3%的奖励。

  第十一条 现有和新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参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60%的比例给予高层次人才奖励,每年评审认定一次,认定后享受当年奖励。

  第十二条 现有和新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参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高层次人才奖励,每年评审认定一次,认定后享受当年奖励。

  第十三条 五类高层次人才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落户,按天津市有关户籍政策给予解决。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按照天津市和我区有关规定优先进行安置,其子女可优先在我区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二)优先向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推荐授予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和职业技术资格。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人才,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四)根据企业和项目实际情况,优先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和项目申请“天使资金”、贷款担保和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人才载体平台建设的优惠政策:

  (一)经我区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和项目,申报成功后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对进入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科研经费,出站后留在我区工作满5年的,给予本人安家费15万元。

  (二)经“天津市东丽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推荐,企业和项目与博士后签订创新合作协议的,给予5万元的创新资金,合作完成后再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博士后本人给予2万元奖励。

  第四章 工作机构及评审认定

  第十五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高层次领军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人才载体平台申报工作,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向区人才办提交评估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区科委负责受理高层次自主创新创业人才申报工作,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向区人才办提交评估论证报告。

  第十八条 区工业经委负责受理高级管理人才申报工作,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向区人才办提交评估论证报告。

  第十九条 区人才办负责汇集评估论证报告,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集中认定的方式做出认定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及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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