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天津落户

事项名称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天津落户办理机构(1)研究生学历人员落户 受理单位: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落户 受理单位: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地址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48号办理时间早9:00 – 晚17:00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事项名称
  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天津落户
  办理机构
  (1)研究生学历人员落户 受理单位: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落户 受理单位: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办理地址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48号
  办理时间
  早9:00 – 晚17:00
  办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外省市人员,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最后一次缴费时间为上月或当月的,可以申请落户。在津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配偶(结婚满三年)及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的外省市人员,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落户。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结婚满三年)及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
  一、研究生学历人员落户(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申请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配偶、子女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打印)或者学历认证报告(需经本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认证);
  4、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若被本市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供《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6、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房屋地址已在公安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落户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始档案复印件、结婚证等)和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的,按照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报备制管理要求,无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
  7、随迁配偶、子女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等证明材料;随迁子女无亲属关系证明的以及男方或者女方携带非婚生子女的,提供本市司法部门许可的DNA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随迁子女血缘关系属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落户(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下载打印)或者学历认证报告(需经我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认证);技术职称证书及认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手续需经我市人社局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3、《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4、《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6、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携带非婚生子女随迁的及《出生医学证明》造假的,需到司法许可的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
  7、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房主《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
  受理审批
  (1)研究生学历人员落户由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出具落户手续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落户由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出具落户手续
  领取材料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落户: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凭《落户手续领取单》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公户【1998】57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安局为天津经济跨越式发展保障和服务的措施》的通知(津公办【200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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