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迁往外省市
因录取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退学休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应当按不同情形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天津亲属投靠
(一)录取学生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
(二)毕业分配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报到证》。
天津亲属投靠
(三)工作调动或者投靠亲属等原因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
(四)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休学、开除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迁出本市业务申请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7.外省市夫妻投靠
外省市户籍公民与我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满3年,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天津亲属投靠
4.《结婚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7.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1.外省市户籍公民与我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后我市户籍公民死亡,自登记结婚之日起满3年,且外省市户籍公民未再婚、仍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者已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提供本人《天津市居住证》、个人未再婚承诺书,以及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天津亲属投靠
2.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应当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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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投靠子女
外省市户籍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来津居住满6个月,成年子女均为京津冀常住户口(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出国人员除外)且至少一人为我市常住户口,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准予在津落户;天津亲属投靠
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在津子女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的,还须提供退休手续);
3.能够证明申请人全部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等),以及在津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京冀成年子女、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和出国人员系统内部查询确认);
4.申请人《天津市居住证》;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9.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该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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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投靠父母
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公民,在本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所生子女已在外省市落户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的,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父(母)户口所天津亲属投靠
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出生医学证明》;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1.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应当向有法定抚养权的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投靠落户。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2.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非婚生育无法提供《结婚证》的,投母落户需要提供非婚生育声明,投父落户的还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涉及从生父母一方投靠另一方来津的,生父母应当同时到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提供确认子女抚养权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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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亲属投靠
外省市投靠继父(母)
外省市户籍公民离婚(丧偶)后与我市户籍公民再婚满3年,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其有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向继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证》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5.《出生医学证明》;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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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投靠养父(母)
我市户籍公民收养子女,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在我市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被收养人已在外省市办理户口登记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经我天津亲属投靠
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后,可以向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5.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DNA打拐比对鉴定材料;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