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天津2016年积分落户需具备什么条件?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于2015年12月31日经由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废止。比较新出台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在2014-2015年运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于2015年12月31日经由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废止。比较新出台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在2014-2015年运行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可知申办2016年天津市积分入户增加了几项前置条件,您符不符合这些条件呢,以下条件为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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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解读:公安机关首先对居住证持有人是否具备身份信息、户籍状态、落户地点等落户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不允许进行积分。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作出这样的调整可以避免出现个别申请人因户口冻结、注销以及错、重、假等问题,或因申请人填报的落户地点不符合落户规定,造成后期无法正常落户的现象。针对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申请人符合投靠政策的子女,增加了可一同办理随迁落户手续的内容,这样可以避免因部分申请人原籍不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户主,造成获得积分入户资格但无法从原籍迁出的现象。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解读:居住证需要有效签注期内。

  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或者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解读:与去年相比,增加了“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相比去年更为严苛。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解读:前置了审核环节,若填报的落户地点不符合落户规定,无法通过审核。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根据两年来积分入户最低分值,设置了积分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达到指导分值人员可递交申请材料进行积分排名,使部分较低分值人员避免无效劳动,同时减轻积分受理窗口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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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积分落户:

  (一)不具有合法户籍身份的(即:无户籍人员和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人员);

  (二)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积分入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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