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落户天津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需要说明的问题:
1、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明确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档案材料等;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该房屋具备落户条件的,须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本人及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
4、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5、应届毕业生户口在原籍(未将户口迁到学校,无《户口迁移证》)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由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
1、受理户口告知单(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2、承诺授权书(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3、《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院校毕业的需要到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编号盖章(含改派);
7、《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的,须提交《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审批:
由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出具落户手续。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