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亲属投靠落户办理
事项名称
外省市人员投配偶(初婚、再婚、残疾)、投子女、投父母(继父母)落户户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受理单位
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
受理条件
(一)投配偶条件:
1.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十年以上,且年龄35周岁以上的,随迁两名(含两名)以下的十八周岁以下子女;
2.外省市离婚(丧偶)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再婚,年龄35周岁以上,再婚三年以上,只能随迁一名18周岁以下子女;
3.外省市农业人口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可以随迁两名(含两名)以下的十八周岁以下子女,若外省市农业人口离婚(丧偶)人员与我市农业人口再婚,须在津居住生活三年以上;
4.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持有天津市一、二级残疾证的非农业人口结婚满三年,可随迁两名(含两名)以下18周岁以下子女;
5.以上几项被投靠人在津须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投子女条件:
1.投靠人为外省市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在津居住,子女户口均在津且来津落户满十年以上,男女双方均应达到政策规定条件后一并上报;
2.被投靠人在津须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投父母条件:
1.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随父(母)在外地落户,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2.若投继父(母),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满三年以上且生父(母)再婚时即对所生子女依法享有抚养监护权,或生父(母)再婚后依法变更抚养监护权,自依法变更之日起满三年以上,仅允许一名子女来津投靠继父(母);
3.被投靠人户口在津且有合法固定住所。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签字);
2.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婚姻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丧偶人员原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
4.子女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原始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做DNA亲子鉴定;
5.投靠配偶被投靠方为残疾人的,须提供天津市残联出具的《残疾证》并附残疾程度照片(全身及残疾部位);
6.双方村(居)委会证明;
7.被投靠人如果是外地迁津户口的,需在材料中附准迁证或迁移证;
8.落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
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办理时限
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投诉电话
400-100-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