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才引进 天津市引进青年人才项目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引进青年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旨在为我市重点产业链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引进一批优秀博士、博士后,涵养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源头活水。

天津市引进青年人才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青年科技人才培育的部署要求,加快吸引海内外优秀博士、博士后来津创新创业,培养造就一大批高层次青年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引进青年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旨在为我市重点产业链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引进一批优秀博士、博士后,涵养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源头活水。

第三条  项目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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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工作博士、博士后

对我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全职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均须非在职,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毕业或出站2年内留或来津工作,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给予每人20万元奖励资助,由市人才发展基金、企业(含国有企业、驻津企业)所在区各承担10万元,分3年拨付(第一年6万元、第二年7万元、第三年7万元)。

(二)博士后创新岗位

设立博士后创新岗位天津人才引进,吸引海内外优秀博士(世界排名靠前高校或学科及国内“双一流”高校毕业)全职到我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开展博士后科技创新研究工作。人选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近2年内博士毕业。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100名,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每人20万元资助,分2年平均拨付。入选我市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联合资助等国家博士后重点资助项目的人员直接纳入博士后创新岗位,给予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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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士后出站留或来津工作

1. 对入选经我市认定的国家博士后重点资助项目全职引进的博士后(非在职,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出站2年内留或来津工作,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 同),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每人30万元奖励资助,分3年平均拨付。

2. 对入选我市博士后创新岗位全职引进的博士后(非在职,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出站2年内留津工作,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每人20万元奖励资助,分3年拨付(第一年6万元、第二年7万元、第三年7万元)。

3. 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重点学科、重大项目、领军人才团队全职引进的来自世界排名靠前高校或学科以及国内“双一流”高校的优秀博士后(非在职,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出站2年内留或来津工作,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每年遴选不超过30名,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每人20万元奖励资助,分3年拨付(第 一 年6万元、第二年7万元、第三年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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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第三款各项间就高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每年组织集中申报。各区人社局、各部委办局人 力资源(人才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本 区域、本系统各级用人单位开展申报工作,驻津单位按党组 织隶属关系归口负责,重点产业链企业通过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申报。

(二)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核实把关,统一报送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对相关材料集中审核,对第四条第二款、 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涉及的博士后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助 建议名单及资助经费申请,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市委人才办审核批准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经费划拨申请。市人社局组织各区人社局、各部委办局、用人单位与受资助人签订正式资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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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财政局将首年度市级财政资助经费划拨至市人社局账户后,市人社局于规定时间内将资助经费划拨至受资助人。剩余年度的资金拨付前,须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再次核实受资助人的在岗、公共信用等情况,经市人社局核定后按程序拨款。各区对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的工作博士、博士后奖励资助的匹配经费一般应于市财政经费到账后3个月内拨付。

第六条  组织实施。

(一)市人社局负责组织部署、汇总报送、项目监管等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组织申报、材料把关、审查推荐、监督评估、 协调保障、后续管理等;用人单位负责申报推荐、协同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要开展用人单位培训,明确政策要点、申报条件、管理要求;认真履行核实审查责任,按照申 报条件严格把关天津人才引进,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用人单位要了解博士后人员在津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做到精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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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项目资助经费拨付时,申报人应仍在津工作。申报人在岗情况由用人单位核实。在当批次资助经费拨付之前离津、退站的,不予资助。

(四)资助经费由市人社局报市委人才办审核批准,市委人才办向市财政局提出经费划拨申请,市财政局将资助经费拨付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拨付至受资助人。受资助人员未履行资助协议的,终止划拨资助经费。

(五)受资助人员及用人单位,若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自被列入之日起,取消资助。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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