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积分落户 关注!大连户籍新规5月起施行!

近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大政发〔2020〕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1.取消新市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2.取消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中“购买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条款。在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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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大政发〔2020〕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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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新规有哪些变化?

《规定》主要调整完善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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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6章26条及附件《大连市综合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六个放开、四个取消、四个调整、四个新增、一个放宽。

六个放开

1.以学历和年龄梯度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对博士、硕士研究生、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2.以职称评定等级和年龄梯度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落户限制,对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3.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和年龄梯度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人才落户限制,对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4.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金普新区和北部地区落户限制。

5.以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放开年轻子女投靠我市户籍父母落户限制。

6.放开“已婚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人子女应当同时办理,随迁人员有工作的应当先办理工作调动”落户限制。

四个取消

1.取消新市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

2.取消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中“购买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条款。

3.取消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中“就业社保缴费基数”积分指标项。

4.取消投靠落户政策中“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条款,以有合法稳定住所为落户基本条件。

四个调整

在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中:

1.调整“缴纳社保年限、申领居住证年限”积分分值,累计满5年即分别取得该积分指标项最高分,不再附加其他条件即可在主城区落户。

2.调整“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积分分值,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积分占主要比例。

3.调整“年龄”梯度积分最高分值,吸引年轻劳动力落户,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口年龄结构。

4.调整“失信人员”扣分分值,引导公民守法诚信。

四个新增

在人才落户政策中,新增35周岁以下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中级工落户条款。

在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中新增3个积分指标项,并赋予相应积分分值:新增“新生代农民工”积分指标项;新增“兵役情况”积分指标项;新增本市护理、公交驾驶、消防、殡葬服务、民办教育、保安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积分指标项。

一个放宽

放宽税收贡献者落户条件,鼓励我市企业、个人、个体工商户积极依法纳税。

为什么要起草《规定》

一起来看看详细解读

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2019年1月18日,大连市颁布实施了《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大政发〔2019〕5号),该文件在推进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学历人才、技能人才落户和解决长期在我市就业居住人员落户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在全面放开放宽人才落户限制、吸引年轻技能人才落户、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落户、改善城市人口年龄结构等方面,仍需进一步综合统筹考虑。

根据全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充分考虑大连市经济发展大方向需求以及城市产业和资源承受能力,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准入基本条件,大连市对全市户籍政策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整和完善,制定了《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

起草的主要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公安局先后到相关职能部门、部分高校、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地,就户籍政策调整内容进行专项调研;学习借鉴青岛、宁波、武汉等国内城市户籍政策先进经验;征求市委组织部等多部门的意见,于2019年12月底形成了统一意见;2020年1月,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合法性审查。3月8日、3月20日,分别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附全文

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大连开发区积分落户,根据国家、辽宁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新市区户籍居民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往主城区落户。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落户本市的已婚人员,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自愿办理随迁。

市委组织部及市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随迁的父母须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

(一)50周岁以下博士、硕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毕业生。

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并经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上述标准办理。

(二)经认定的50周岁以下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40周岁以下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50周岁以下高级技师、45周岁以下技师、40周岁以下高级工。

(四)符合本条(一)、(二)、(三)款条件的人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10周岁;获得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5周岁。

第十二条 50周岁以上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经认定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在主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二)在新市区、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35周岁以下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级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在主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二)在新市区、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章 政策性审批落户

第十四条 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由学校属地派出所办理学生集体户口。

第十五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本市生源毕业生、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出国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由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六条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落户规定的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随军家属,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出具手续,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七条 经省侨务办公室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经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八条 经大连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由落户地区市县公安(分)局办理落户。

第十九条 经大连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录用或调入本市的人员,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经区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1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累计15万元以上。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个人,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1万元以上。

(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已纳税的税额累计2万元以上。

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由税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

(一)投靠人员投靠配偶的,配偶应具有本市户籍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投靠人员投靠父母的,投靠人员应在40周岁以下,其父母应具有本市户籍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靠人员投靠子女的,须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区落户8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大连开发区积分落户,或在新市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在新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投靠人员在80周岁以上的,其子女应具有本市户籍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一)在新市区或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二)在新市区或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在新市区或新区创业并由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四)虽不符合本规定第二章引进人才落户条件,但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国家认可的国内外本科、专科(含高职院校)学历人员,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工以上人员,或经认定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新市区或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 综合积分落户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持有在主城区或新市区办理的有效期内《辽宁省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人员,户籍迁入主城区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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